咨询人:读者刘先生
热线解答: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白丽萍律师刘先生:我购买了某项目的一套商品房,买房时看重的是其广告中的“落地窗”,可交房时却发现窗户全改样了,开发商也承认所作的改动。请问如请律师起诉开发商,胜诉机率有多大?
白律师:刘先生,你好。
你所提到在购房时对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与实际房屋交付不一致的问题,也是广大购房者经常遇到的问题。
开发商在广告中的宣传是一种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出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只有在内容具体确定,同时广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即受要约约束时,才具有要约的法定效力。而开发商做广告,其意只在通过广告招揽购房者,启动其购买意向,然后在商谈具体买卖合同的内容,因此广告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当然对开发商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首先刘先生看看合同中的平面图中的“落地窗”是否与实际交付房屋的“落地窗”一致,如果不一致开发商也承认所作改动,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刘先生可以到有关部门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此事。
因此希望广大读者如果在签购房合同时凭借广告作标准,那么在购房合同中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将开发商在广告中的承诺写入合同,或作为合同的附件,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你在购房中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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