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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的收楼:缴纳维修基金与入住无关

   -读者:去年北京晨报发表的《买房人的收楼须知》一文中说:“2%的维修金是在房地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交给房地局,而不是入住时交给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但我们在实际收房时,房地产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却一定要我们先缴纳维修基金才给办理入住手续,并说他们是按规定办事。请问究竟谁说得对?

  -回答: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说的依据之一是1992年5月30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依据之二是建设部、财政部合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前者第七条第(二)款确实规定了“购房人与售房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书,缴清购房款,另按房价款2%的比例缴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取得进住证”,但该办法已于2001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中予以废止。

  建设部、财政部合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确实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但该办法同时在第二十一条中也说明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我的解释则是根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341号)。

  上述第一个通知实际上也是一个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二”要求“商品住宅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交纳维修基金。“四”则要求“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上述第二个通知则是对第一个通知的补充,该通知“二”中明确:“在市、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其维修基金由市、区县小区办代收。”

  在北京市范围内只有小区办才有权力代收维修基金,其他人如果不能出示北京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的书面委托,则没有代收的权力,自称“代收”是一种诈骗行为。刘宏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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