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的张先生问:他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已经1年多了,但是迟迟不能拿到房产证,多次催促销售人员,他们总是说是房地局办理手续的时候延迟了。近日,张先生到房地局询问情况,才发现开发商一直没有将有关文件报送房地局,他的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是:“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张先生说
,由于自己已经入住,也不想退房,这种情况能否向开发商索赔。
律师回答:根据《》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张先生的问题中,开发商延迟报送资料致使购房者不能拿到房产证,是否可以索赔主要是看双方在中如何约定。从张先生的合同内容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得非常明确,而且事实也清楚地表明开发商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违约行为显而易见。恰恰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张先生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所以开发商理应向张先生支付违约金。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到底是开发商延迟报送还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延迟办理。购房者不要仅仅听信开发商的解释,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及时到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如果本人不便办理,也可聘请律师进行调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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