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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下发通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新规

  

日前,国税总局下发通知,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海证券报    文/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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