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办理地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办理时间: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联系电话: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办理时限: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出租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1、出租人须拥有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含房屋产权和租用公房使用权); 2、房屋结构安全牢固,具有基本的生活设施; 3、出入口、通道等设施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4、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 5、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治安保安人员; 6、房屋出租人不具备管理责任能力,或出租人实际居住地与出租房屋地址跨街道、镇以上的,应在拟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范围内,委托具有治安管理责任能力的人进行管理。
申办材料:1、出租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公房凭证或其它合法的房屋证明及复印件。 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持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者委托书。代理出租(含物业代理出租房屋)的,应持有被代理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出租人(单位)出租房屋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或单位证明; 3、《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审批表》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请表》; 4、出租人不具备管理责任能力或出租人实际居住地与出租房屋地址跨街道、镇以上分离的,应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委托协议书》; 5、出租房屋用作经营的,应出具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6、出租房屋用作仓库的,应出具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消防审核意见书》。 凡需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在出租前向拟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居(村)委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站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审批表》 派出所(警察署)根据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的申请,当场发给《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审批表》,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领取表后,要字迹端正,如实填写。填表后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交出租房屋所在地责任区民警或居(村)委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站。 (二)审核 1、责任区民警接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出租房屋的实地按治安许可条件查验后签署意见,派出所(警察署)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加盖派出所(警察署)印章; 2、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不予发放[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或[房屋租赁治安登记意见书]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三)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协议书》 出租人申请获批准后,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或出租单位的治安责任人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二份,出租人与派出所(警察署)各执一份。 (四)签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或《房屋租赁治安登记意见书》 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居住或非居住的房屋,签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对出租给本市人员或境外人员居住的房屋,签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治安登记意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沪财综(99)2号、沪价行(99)52号关于同意市公安局调整《上海市寄住证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复函》的规定:《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工本费,每张2.5元;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费按承租的外来人员数每月收取1元。
办理依据: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上海市外来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