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北京市北京市工商局揭示了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大量不平等条款。“霸王条款”主要集中在垄断行业、保险、商品房和服务行业四大行业,“12315”负责人首次表示,目前在店堂告示中常见的“最终解释权”的说法属于违法行为。
近期,北京市消协开始征集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市民对于格式合同及其不平等条款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对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共运输等垄断行业的投诉;对保险等具有一定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投诉;对商品房、家装、家具等标的额较高的消费品的投诉;对旅游、中介等服务行业的投诉。
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主任贾英池向记者介绍,格式合同的问题是:一是合同制定方明确指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二是条款中限制或者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三是合同制定方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却减轻义务;四是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助的途径,例如在合同中,制定方只规定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而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其他解决途径的权利;五是加入“解释权”一词,规避法律的制裁。目前在店堂告示中常有“某某企业对此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已违反了《合同法》,是在为合同拟定方免责。
贾英池在分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时说,首先垄断行业的内部规定大多是保护行业利益,而且在发生纠纷时一味强调自己的内部规定,这些问题在医疗、保险、公交投诉中较多;二是类似于商品房、汽车这样的特殊商品不仅具有普通商品的特点,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签订格式合同是这个领域的普遍做法;三是我国的服务行业发展不成熟,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较强;四是利用格式合同固化不合理的行业惯例。如房屋中介收取看房费,消费者预订商品房,开发商收取订金不予退还等。
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要加强对格式合同及相应条款的把握,并且对和自己利益相关的内容要在补充条款中得到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