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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强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规定

        颁布文号:鲁建发[1998]44号  颁布日期:1998年5月22日      
 
    一、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保障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 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我省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企业,均应交纳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以下简称综合开发管理费)。
    三、综合开发管理费按综合开发费的1%—2%提取;综合开发费大中城市按当地住宅平均造价 的40%—50%计收,其它城市按当地住宅平均造价的30%—40%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地物价部门 制定。
  四、综合开发管理费由各级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款时一并征收,管 理费每年收两次,第一次是七月中旬收上半年的,第二次是翌年一月中旬收下半年的。按比 例分配:属省、市(地)二级管理的,省提取15%,市(地)提取85%;属省、市(地)、县(市)三 级管理的,省提取10%,市(地)提取10%,县(市)提取80%。
    五、每年一月份,省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直接收取上年度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管理费。 企业在交费时应提供开发项目明细表。
    六、综合开发管理费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分别在每个项目开发成本中列支。
    七、综合开发管理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综合开发管 理费的数额由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开发计划提供。省按比例提取的综合开发管 理费和省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直接收取的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管理费,属省级预算外资 金。其中,省按比例提取部分,先由当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再由当地 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划交省财政专户;省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直接收取的省属房地产企业开 发管理费,由省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直接交入省财政专户。
    八、综合开发管理费主要使用在以下方面:
     1.补充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的办公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会议费、业务费、培训费、购置 办公用具等费用;
    2.组织项目的规划、实地勘察、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费用;
    3.组织协调和落实集体土地的预征和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建设 工作的费用;
    4.组织进行开发项目的经济测算,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标底价格,发布招标公告,组织 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决标的开支费用;
    5.组织拟定拆迁安置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协调的费用;
    6.在工程建设中与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管理工程进度、质量等费用;
    7.组织项目竣工后的单项验收、综合验收和交接过程发生的费用;
    8.扶持住宅新型材料的推广、应用和住宅建设科技化、专业化等费用;
    9.组织住宅小区试点工作等费用;
    10.其他经批准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费用。
    九、综合开发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开发 企业有权拒付,并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十、各级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十一、本规定由省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物价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 释。
    十二、本规定下发后,原各市、地房地产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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