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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理的若干规定

                  颁布文号:鲁财综字[2000]10号 颁布日期:2000年1月7日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 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 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 地出让金的价款。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具体可采取以下两种计算方法:
    其一:购房者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上市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 元/平方米)×上市交易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层数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系数×10%。 
    其中,建筑层数修正系数,1-3层为006,4-6层为045,7层以上为030;土地使用年限 系数,30年以下为050,31-49年为065,50年以上为085。
    其二:对于房屋座落地段基准地价尚未确定的,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暂按出售房价款 1%-3%的比例计算确定。即:购房者应缴纳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公房上市出售价格× 适用地段的征收率。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 权登记。
    三、售房者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应得的基本收益(即按应享受住房面积 标准和届时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款)和上缴的有关税费后,其增值收益部分的分配原 则为:
    (一)控制标准内增值收益的分配。为鼓励职工不断改善住房条件,售房职工在出售已购公有 住房前后的半年内购买自住商品住房且实际购房款等于或大于已出售房的价款的,其增值收 益部分全部留给职工个人;售房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变现后不再购买住房的,其增值收益应 按规定比例上交国家或原产权单位。增值收益不超过基本收益50%部分,按增值额收益的10% 的比例上交;超过50%以上部分,按增值额收益的20%上交。计算公式为:
职工应得基本收益=职工购房控制面积标准×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单价
职工住房标准内的增值收益=上市公房控制标准内出售收入-职工应得基本收益-有关税费
    (二)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增值收益的分配。经批准上市出售的超控制标准面积的住房,其超 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部分购房时已执行市场价的,不再缴纳所得收益;超过标准部分执行房 改成本价的,其获得的增值收益(售房价款扣除原房价款、加价款及相关费用)全额上交国家 或原产权单位。
    (三)职工购买经济适用(含安居工程)住房,按规定上市出售的,在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 价款后,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 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缴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缴财政 ,50%归单位;属企业的,全部归企业所有。
    五、售房或购房职工上缴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 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缴同级财政,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和 单位住房基金帐户,专项用于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和住房补贴。
职工上缴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在职工 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时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管理部门代收。
    六、本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土管局、省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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