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原静)因为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和对小区进行绿化,业主杨女士将房产商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了解到,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杨女士和被告北京市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新地公司除退还杨女士68859元预付房款外,还需承担两项违约金共计11242.77元,赔偿装修费2500元。
2001年6月,杨女士与北京市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书香庭项目2102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合同中约定:房款总额为328859元,“出卖人应当在2002年6月23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且“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应于2002年7月1日前完成社区绿化,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于30日内将房款退还买受人,并支付房款总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逾期交房超过30天,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直到2002年9月6日,新地公司才向杨女士提供入住通知书,杨女士为此已支付装修设计费2500元,并且该社区的绿化工程始终没有完工。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新地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及绿化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对杨女士提出的解除买卖合同、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是新地公司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所以新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两项违约金,并赔偿杨女士的装修设计费损失。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