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一些人的观念还停留于“房管所”年代,造成物业公司自认为自己的管理代表着政府,凌驾于业主之上,引发了和业主的冲突。这时候,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及时介入
据9月14日《工人日报》一版报道,河南省郑州市十几个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撤离所在小区后,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被打乱:垃圾清运、小区治安成了问题;下水道被堵、水管漏水无人疏通、维修……整个小区逐渐陷入瘫痪。
生活在城市的每一个人断然不希望上述情形的出现,当这种事儿发生后进行任何表象分析可能皆有失偏颇,因为仅物业公司“撂挑子”已带给公众一串问号。
如何处理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首要问题。物业管理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购房人(业主)、使用人以及主要由业主代表构成的业主委员会和向物业区内提供其他方面专业服务的有关单位,还有政府有关部门,其中,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三个主体对等至为关键,三者权利义务对等的前提是互不隶属、互相监督。郑州市十几个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所以选择主动撤离,除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到期后,小区业主委员会不与之续签物业管理合同外,另一个更深层的原因是欠费“逼”得物业公司“撂挑子”。《工人日报》报道说,建华街小区物业管理至今沿用的是1998年的低收费标准,每户每月才10元,这样低的收费就是在郑州也已经很少见,但即便如此,还有业主仍不愿交纳。这种“不对称”暗藏着业主委员会拖欠物业管理费或者别的目的。如果业主处于主导地位,而物业公司则扮演了“大管家”的角色,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应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与居民矛盾可能会相对少一些。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视情况适时出面处理物业管理中发生的问题。《工人日报》报道,郑州小区发生的物业公司撤离事件,有相当一部分与开发商有关。开发商在前期开发小区时,遗留下了诸如房屋质量不过关、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导致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有些问题,物业公司本身不能很好解决,而开发商又百般推诿,业主找不到开发商,把一腔怨气都撒在了物业公司身上。由此看来,物业管理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一些人的观念在这个问题上还停留于“房管所”年代,造成物业公司自认为自己的管理代表着政府,凌驾于业主之上,引发了和业主的冲突。这时候,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及时介入。
当然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介入方式应更多地表现为监督物业管理“阳光作业”。事实上,目前全国各地大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的和原房管所转制的企业来做的,其中三分之一从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尽管目前北京等城市已经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要通过公开招标产生,防止开发商与物业不分。但在一些地方这种招标只是走过场,开发商在招标中通过“暗箱操作”,还是让隶属自己的物业公司中标。这种建管不分的“父子兵”体制,决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依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导致物业管理体制先天不足,使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本来应该是“1:1:1”的对等关系,实际上演变成“2:1”的不平等关系,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所难免。所以,监督物业管理“阳光作业”已成为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滞后,相关主体间的法律责任不清,成为物业管理发展的瓶颈,给物业管理的实施带来了许多困难:一是产权关系不明晰,很多住宅小区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界定无法明确,责、权、利难以界定,导致产生物业管理收费纠纷;二是法律责任不清,如在管理区域内发生丢车、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目前司法机关在调解和判决时缺乏法律依据;三是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相关费用的责任关系不明确;四是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会在社区建设中的关系理不顺。
好在今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体现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的原则。但我国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中的《物权法》部分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则,在通过后将成为物业管理最重要的依据。尽管前景可期,但本文开头引用的新闻事件,已给公众留下足够的考量空间。(王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