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贯彻执行《条例》,上海市近日出台《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作为规范和解决上海市物业管理实际操作问题的过渡性政府文件。日前,记者就市民关注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市房地资源局马云安副局长。
据介绍,新《条例》的一大突破是,首度将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条例招投标列入强制执行范围,此次过渡性文件再次阐述了这点。《若干意见》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相分离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原先执掌物业“生死”的业主委员会将把权力交给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享有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力,另外还可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但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拥有投票权的业主通过才有效。
对于市民关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若干意见》规定,新建非住宅物业出售时应设立维修资金,具体标准和设立方式由物业出售人和物业买受人参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名义存入专户银行,设立专门账户,按幢立账、按户计算。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维修资金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给业主大会。
另外,物业管理人员也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注册年检制度的实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提供了保证。(记者/宋鹏霞 实习生/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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