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在岗职工未享受劳动仲裁部门不易受理
根据最新的统计报道,我国仍有近40%在岗职工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据建设部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全国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4766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889亿元,个人贷款余额1278亿元。但是,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还不广,在岗职工中还有近40%的职工没有建立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余额仅占归集余额的39%。
针对当前大量在岗职工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及已建住房公积金大量没有贷出的现状,建设部要求各地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发放,加强对非国有经济单位等薄弱环节的催缴工作,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权利。而根据了解,目前因为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也相应的存在。
■类型一: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
小周的公司,几年前就为职工上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把这看做是单位的福利之一。几年下来,他交了2万多元,他认为钱在自己个人账户里,心里很踏实。当小周要调出公司时发现,只有职工交了钱,而单位没给员工交过住房公积金,公司给他开了1000元的住房公积金。小周认为,首先住房公积金在调动时,可以转到新单位,而不必提取;其次自己交的住房公积金有2万多元,而公司只给1000元是没有道理的。经他了解发现公司根本没有给员工上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的那部分,他们一分钱也没给员工出,员工个人交的钱,也被单位用到别的地方去了。
齐致律师事务所的张骋律师指出,一般在正常情况下,员工调动其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完全可以不提取,直接转到新单位继续存蓄;如果员工自谋职业,没有单位了,可以通过人才交流中心,保留个人账户继续存蓄。员工在买房或装修时,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调动前后在若干个单位连续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小周虽然缴纳了几年的所谓住房公积金,但事实上,单位根本没有给员工上住房公积金,也没有经有关部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据此,单位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应无条件返还所交积金款支付利息。
■类型二:公积金提取问题引发纠纷
王某在原单位上了住房公积金,几年后他辞职,但单位拒绝给他提取公积金。因此,他以单位不配合出具有关手续为由,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撤销账户支取全部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后发现其公积金由原单位从中心领走,他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中心给付公积金及利息。
中心认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通过汇交单位支取的,只有汇交单位不予办理的才能由本人支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销户或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律通过汇交单位办理。王某的住房公积金仍在该公司手中并不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处,而且他在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问题上,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未违反有关规定,故法院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
■住房公积金纠纷仲裁难受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有关法律专家介绍,因为劳动仲裁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而目前公积金的工资、福利属性没有明确,并且单位不给职工开立账户的行为不是一种实体福利行为,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签有劳动合同,并订立住房公积金条款的除外),劳动仲裁部门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进行劳动仲裁的依据不足。而这类纠纷原则上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但是管理中心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处理纠纷问题时也有很多“不便”。因此专家建议产生纠纷,首先寻求中心的行政处理,与单位进行协调;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