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半月谈》杂志举办拆迁问题高层研讨会
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大规模的违法、强制拆迁使公民甚至被迫采用如拎汽油桶找拆迁办自焚、在家门口贴上“不经准许进入,住宅主人不保证其人身安全”的“公告”等“私力救济”手段,使我们仿佛回到了规则文明前的蛮荒时代,这是对人类文明和尊严的挑战。宪法及其它国家基本法在拆迁中所受到的规模性、颠覆性的挑战已经到了无法容忍、必须解决的地步。
9月4日,新华社《半月谈》杂志在本部举办了“拆迁问题”高层研讨会,就目前我国城市建设拆迁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听取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法律界人士的意见,为新华社及其《半月谈》“拆迁问题调查小组”分赴各地调查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由新华通讯社上海分社、江苏分社和山东分社经济新闻部主任、主任记者黄庭钧、周国洪和宋振远分别领衔组成的拆迁问题调查小分队将分赴各个省区进行为期20天的采访调查,此次他们特意赶来参加这个研讨会,是为了听取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
《半月谈》杂志副总编辑张正宪指出,拆迁问题已经引起国家高层领导的重视。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举行拆迁问题高层研讨会。
与会者深入探讨了在拆迁中公益目的与商业利益、公权力与私权力、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从行政、立法、司法、城市建设等多个方面发表了真知灼见,专家们热烈讨论了目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根源并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大家普遍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法律利益所受到的严重侵害表现出深切的忧虑,一致认为宪法及其它国家基本法在拆迁中所受到的规模性、颠覆性的挑战已经到了无法容忍、必须解决的地步。
出席研讨会并发言的专家学者有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朱颖女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专门研究拆迁立法的费安玲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参与民法典起草的钱明星教授以及几位在这方面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律师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谢光飞也应邀参会并发言。
国家信访局: 拆迁信访、上访同比上升50%
朱颖(国家信访局研究室专家): 近几年来,在国家信访局接到的投诉信件中,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问题的信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从投诉信件方面看,2001年拆迁信件数量8516件,占信访总量的3.97%;2002年拆迁信件数量13513件,占信访总量的3.65%,同比上升58.68%;到2003年8月31日为止,拆迁信件数量11641件,占信访总量的4.43%,同比上升50.34% 。
从因拆迁纠纷群众上访人数方面看,2001年共1763批次、5189人次;2002年共2081批次、6998人次,同比分别上升了18.04%和64.86%;到2003年8月31日为止,共1473批次、5360人次,同比分别上升了14.1%和47.19% 。
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上半年受我国遭遇非典疫情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集体入京人员的情况下,上访量有所下降,但是也比同期增长了3.49%。
群众在来信上访过程中,主要反映的问题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强行拆迁,粗暴对待
上海的一位上访者反映,在拆迁公司没有和他本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房屋,致使其房屋和其他财产受到严重破坏,这种情况在上海不在少数;江西九江的一位居民代表200位居民和23家单位上访反映,2002年九江市有关单位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土地使用权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地市政拆迁办公室发布公告,规定只对他们进行货币安置,遭到了居民的反对。今年4月,开发商动用了黑社会势力,强制居民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强行拆除了居民的房屋。
二、安置补偿不合理,不到位
反映这方面问题的来信数量最多。拆迁方给予的补偿标准往往过低,或者不履行协议,甚至擅自抬高回迁房价,有的至今没有进行安置补偿。辽宁省沈阳市吴某代表4家企业反映,2001年,沈阳市某个区政府以改造棚户区为由,要求4家企业拆迁,按照每平方米700-900元进行补偿,每个工人一次性补偿900元。2002年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拆迁公司将4家企业强行拆除,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近千万元。到目前为止,区政府仍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三、政府部门建设规划不合理,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
天津古文化街一位商户代表130个商户和4000多人上访反映,当时市房管部门曾经表态,只对古文化街进行修整,不会拆除。这件事情当时还通过媒体进行了报道。可是,2003年6月,该市委托拆迁公司公布了拆迁方案,宣布对古文化街进行拆迁,而且只进行货币安置。安置的补偿费用比较低,商用每平方米260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200元,附属用房每平方米800元。上访人反映,他们中的好多人对房屋投入了大笔的资金,有的人为此还负债累累,因此,他们要求拆迁方能够按照“拆一还一”的方案进行拆迁。
四、居民希望个别情况能特殊考虑
辽宁省铁岭市的10人上访代表160户居民反映,2003年4月,铁岭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台了建设“辽北大市场”计划,要对他们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每平方米补偿800元,而且明确要求有产权证,否则不给补偿。但居民原来是国营农场职工,房屋系农场批准建设的,并没有房产证。因此,希望拆迁方能考虑他们的合理要求。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态度粗暴;有的还动用黑社会势力,采用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引发了群众的不满。
2、有些地方的领导为了谋取政绩,不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大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了拆迁规划不合理,安置补偿不到位。
3、一些干部不关心群众的疾苦,拆迁安置工作没有以保障群众利益为基本出发点。
4、一些单位和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够重视,没有及时处理,直接造成了群众不满。
违法拆迁对国家基本法造成严重损害
高智晟(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国《立法法》第7、8条规定,涉及民事基本权利只能由基本法律来调整,而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合同法》规定,任何民事合同的订立,都应由合同订立的主体双方平等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的一致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强迫他人制定合同。
但目前的相关规定说,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不能达成协议时,交由政府裁决。这样实际是由行政强制力来干预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以行政立法方式安排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仅此一点,我们就可以说,目前正确规范拆迁的法规是缺位的。
行政权力的行使不是无限的,应该有一个限制,有些领域是不能进入的,例如民事领域。用行政强制力去大规模调整民事权益的做法是不对的。强制拆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涉及到刑法对强迫交易是犯罪的规定。
现在全国蔓延开来的暴力拆迁使强制成为习惯、违法成为平常,这实际上是开发商与腐败分子大规模实施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可怕的是,刑法在这一领域的调整功能几近丧失。在一些地方,只要是打着拆迁的幌子,打砸抢几乎可以被免于制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些利益集团以“国家建设”名义劫持了“国家”进行谋夺私利的犯罪。
违法拆迁对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刑法等大量的国家基本法造成了严重损害,对国家的法律利益、社会的法律秩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了严重损害,特别是我们的许多官员和立法者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和素质,眼中只有无限膨胀的行政权力并用它肆意冲击法律制度,这确实是比“非典”更可怕的事情,也正是我们国家应该深感惶恐的地方。
司法权不应当为行政权服务
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是拆迁过程中使用得非常普遍的手法,而且这样就可以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谋利。所谓社会公益性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更不能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而实际上是谋取商业利益。
居民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有拆迁知情权和异议权,或者设立代表否决程序,也可以采用听证制度使公权力与私权力达到一定的平衡,防止政府行为过多介入私权。
司法权不应当为行政权服务,如果为实现它的利益而保驾护航,就会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而起不到社崞胶馄鞯淖饔谩K痉ㄈǖ男惺褂Ω玫贾露运饺ǖ谋;ぃ绻怕蘼矸ǖ渌担睦镉腥δ睦锞托枰燃谩7ü穹ǖ渥庞幸桓鎏蹩睿骸胺ü俨坏靡苑晌薰娑ɑ蛘叻刹幻魅肺碛啥芫门校裨蚬钩刹蛔魑!薄安挥枋芾怼笔敲挥蟹ɡ砀莸模词狗晒娑ú幻魅芬膊荒茏魑ㄔ壕芫芾戆讣睦碛伞7ㄔ翰荒芙裰谟Ω玫玫降木燃猛聘姓ㄈソ饩觥?
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大规模的违法、强制拆迁造成法治社会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司法功能遭到严重破坏,公民甚至被迫采用如拎汽油桶找拆迁办自焚、在家门口贴上“不经准许进入,住宅主人不保证其人身安全”的“公告”等“私力救济”手段,使我们仿佛回到了规则文明前的蛮荒时代,这是对人类文明和尊严的挑战。
把房屋作为私有财产保护的重点
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拆迁问题解决的成功与否,将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目前的拆迁存在很多问题,核心在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和不尊重。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而漠视公民的私有权,造成对社会法制观念的破坏,将对整个社会和成员造成伤害。
拆迁就必须保护私人权利,为了解决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去完善法律体系,强调私有权在法律体系中应与国家、集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首先,把纯粹为商业用的开发和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开发区别对待。为了公共利益的开发,国家应该执行严格的征用程序;而为了商业利益的开发,开发商和被拆迁人应是平等的民事法的关系;关于拆迁补偿、时间等相关事项,应该进行协商确立法律关系,国家行政部门不该过多介入。
其次,长期以来,政府拆迁部门往往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了程序的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是保证实体处理公正性的基本条件,通过正当程序处理,可以减少利益冲突,消除社会不公平、不稳定的隐患。
第三、补偿的标准应该区别对待,区分商业用拆迁和公共用拆迁。补偿的费用应主要参照市场价格,考虑当事人的主要利益,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
我曾提出建议,在民法典中对私有财产进行宣言式而不是列举式的保护。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能仅限于日常生活用品,应该把房屋作为私有财产保护的重点,因为围绕着房屋的产权才带来了其他的财产需要。
“不予受理”可能会造成社会动乱
侯仰坤(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造成目前拆迁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是,一、拆迁过程中政府行为过多介入;二、“出入口”不对,拆迁纠纷案件的处理途径被法院关闭。
制定一部“拆迁法”可能有一定难度,但在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拆迁条例的基础上,对其中还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进行调整是可能的。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出现争议的时候,政府可以介入进行裁决”,那么裁决的结果往往就是“强制执行”。争议没有解决之前,房屋拆迁部门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本身就是侵权行为。民事纠纷还没有解决,怎么就能将别人的房屋强行拆除呢?
最高法曾有规定说,对裁决不服,法院作为行政案件来处理。这种定性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是中间人,应该进行的行为是调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利益冲突,而不是进行行政处罚。
2、一律不予受理的效果可能会造成社会动乱。对于拆迁纠纷,法院规定必须在有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受理。然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冲突无法达成协议才要求走诉讼程序,那么相关规定不是把被拆迁人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渠道给堵塞了吗?
法院应该按照拆迁事实,根据公布的价格进行审议,从程序上淡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就好比火车站上挤满了人,只有把车门打开让人上火车了,车站的压力才能得以缓解。如果对于激增的拆迁纠纷,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势必激化社会矛盾,其效果无异于在制造社会动乱。
3、目前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城市规划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拆迁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政府,但关键问题是政府应该认清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位置。政府主要的任务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适当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要从执行过程中脱离出来。
4、应该保护农民在拆迁中的利益。目前在城乡结合部,农民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也非常突出,值得社会各界关注,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维权问题应该受到重视。在拆迁条例的修改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不能歧视农民。
记者认为,拆迁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所引发矛盾的集中体现,它是汇集了国家政策法律、土地制度、土地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等诸多问题的焦点,是与三农(农民、农业、农村)问题同等重要、同样需要新一届中央政府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谢光飞 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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