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指出,要禁止高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深圳日前也决定将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收入状况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防一些“高收低支”特权者成为“照顾”对象。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经济适用房”的“经济”何在?又“适用”于谁?据介绍,政府通过免收土地出让金,其他应征收的各项收费减免50%的措施,降低开发和建设成本,同时对成交价格、购买对象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利润进行限制,从而保证经济适用房的物美价廉。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镇中低收入者,不能向社会敞开供应,同时各地要明确界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形成完善的供应制度,使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落实到真正需要保障的对象。
建设部的领导一再重申,“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定性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控制在中小套型”。政府的苦心显而易见,可是,这些优惠又落在了谁的手中呢?
在北京、上海等地,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大户型、跃式或者复式的“豪华”型经济适用房。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说:“尽管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这么大,但是有人买,也卖得出,只是真正需要房子的中低收入家庭买不起。冲着大经济适用房来的人往往不是用来自住,而是准备投资的”。
而关键在于,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开发土地和相关优惠政策措施是一种“公权”。安居工程办公室作为行为主体,它所代表的是纳税人。如果是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敞开方便之门,这不仅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一种亵渎,更是对中低收入阶层应享受的住房权利的一种剥夺和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