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网站动态 | 业界新闻 | 楼盘扫描 | 置业顾问 | 二手房产 | 家居装饰 | 泰山论坛 | 租赁信息
新 同 居 | 政策法规 | 房产营销 | 人物专栏 | 求职招聘 | 物业管理 | 留 言 板 | 返回首页
                               您的位置:首页> 购房宝典>>签合同

“认购协议”成了新陷阱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发出新的消费警示:“认购协议”是一种新的购房陷阱。
  据四川省消委介绍,目前商品房消费市场出现一种新动向,消费者选购商品房中在未阅读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之前,常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订购书”“订购协议”之类的认购协议。由于开发商事先准备好的这类格式合同,主要就消费者所选定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其核心是要求消费者必须交纳少则千元多则2万元的定金,并限定在短时间内签“购房合同”。
  四川消委在受理的大量商品房投诉中,约有90%都与“认购协议”中认定的“定金”有关。
  针对“认购协议”中的定金是否该退、究竟如何退等问题,省消委通过广泛咨询后认为,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是十分明确的。法律上将这种协议称为“定约定金”或“立约定金”,今年5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同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受买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订立商品房合同时,所收费用应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省消委发现,有的开发商之所以在法律和有关规定十分明确的情况下,仍用“认购协议”的办法钻法律的空子,关键是这些开发商片面理解“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句话。这是少数开发商用“认购协议”设陷阱的直接原因和动机。四川省消委认为,“认购协议”是一种新的陷阱。


齐鲁晚报    

关于我们 隐私保护 版权声明 项目合作 广告服务 招聘信息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 2000-2004 请与我们联系

服务热线:0538-8514058(直线) FAX:0538-8514059

本站网络实名 泰安房产网